每日讯息!合同约定了可以调岗,就可以毫无底线吗
陈大哥入职快递公司处从事现场管理运营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陈大哥的工作地点是L省,如快递公司派陈大哥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后来快递公司以组织取消为由将陈大哥工作地点调整为到L省B市。公司第二次经营需要为由将陈大哥的工作地点调整为L省C市。陈大哥收到第二次工作调动通知后立即向快递公司提出异议,快递公司未对陈大哥的异议作出任何回复并取消了陈大哥在B市的考勤打卡权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紧接着,快递公司向陈大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陈大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以上。
陈大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多万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递公司支付陈大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多万元。快递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大哥的工作地点是L省,故公司将陈大哥的工作岗位从B调整至C市,仍属于在L省范围内调岗,无需与陈大哥协商,陈大哥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快递公司单方解除与陈大哥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陈大哥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陈大哥工作地点为L省,但陈大哥入职十余年来一直在B市工作,经常居住地亦在B市内,快递公司在调整陈大哥工作地点前,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家庭状况、异地生活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与员工进行沟通后再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陈大哥在接到调动通知后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工作软件等多方面渠道向快递公司提出异议,快递公司未对陈大哥的异议予以回复,也未与陈大哥进行沟通协商即单方面停止陈大哥在原工作地点的考勤打卡权限,导致陈大哥无法考勤打卡从而形成旷工3天的局面。
快递公司以陈大哥存在旷工事实为由解除与陈大哥的劳动合同系对员工人事管理权限的滥用,严重侵害了陈大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陈大哥出现旷工3天的考勤记录系快递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不应以该旷工事实认定陈大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快递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违法解除与陈大哥的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陈大哥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向陈大哥支付赔偿金16多万元。
分析: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L省”过于宽泛,忽略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在经常居住地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联系等正常生活状态,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