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快讯 > 正文

【新要闻】【养老小课堂】养老服务知识

2023-05-20 00:02:53 北京市西城区养老行业协会

1


【资料图】

什么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2

如何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20年。

3

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有哪些?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4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怎么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5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怎么用地?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6

如何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机构?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按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7

如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养老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8

养老服务设施登记要求

●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营利性养老机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9

严格限制养老用地改变用途

●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内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整理。

来源:华贯教育